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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

传统社会的墓地制度(二)

        我国的殡葬自古以来即遵照各地风俗习惯,墓地的使用规则历代皆有律可循。春秋晚期,土丘式的坟墓由南方传入中原,自此埋葬之所即包含了上而的坟堆及下而的家。常说的“一亩三分地”来自周朝以前对老坟地而积的规定:当时有身份的孝子要守孝三年,在守孝期间就在坟旁搭建个房子,在坟边的土地上自种自食,这块土地而积一亩三分以内无须纳税。C11〕后世很多地方保留着这样的风水规则,即在这一亩三分地上不得埋葬其他人。另外,这种守孝的习俗,还包含着保护死者、使之真正“入土”为安的考虑。一亩三分地后来演变成自留地,成为个人小利益的代称,其本质依然体现出了这块土地的特殊性。我国自唐代中期逐渐确定的土地权利基本框架,沿袭至清,形成了民地所有权制度。以2〕在此制度下,墓地上的权利大多为墓地所有权。《大清律例》中与丧葬相关的条款详细规定了墓地的建造、使用规则与毁坏后果,这与殡葬相关的各地区民事习惯相互呼应。

      《大清律例》规定,“高者曰坟,封者曰家,平者曰墓”,胜4〕棺木埋葬于农田角落或者山凹中,禁比“棺枢浮屠"的行为。棺枢、墓碑以及周围一定范围的土地合起来称为“坟家”(即墓地),其坟头周围与墓相关的土地而积根据官阶不同而有所差异。以6〕坟产包括坟地、坟山、坟地上的“风水树”及坟莹、墓碑等附属物。以7〕鱼鳞册中的墓地页、国家发放的执照和印契、缴纳地税的粮据都是坟产合法占有的直接证明。以8〕若有丧葬不周或损害遗弃尸体的,“对尊长、卑幼或对家长、奴裨、雇工人等违法行为有不同处罚”。以”可见,死者与生者的血脉关系依然存续。有学者认为,清律例于此“承认死者的人格”。

 

墓区-菊香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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