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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

传统社会的墓地制度

    我国的殡葬自古以来即遵照各地风俗习惯,墓地的使用规则历代皆有律可循。春秋晚期,土丘式的坟墓由南方传入中原,自此埋葬之所即包含了上而的坟堆及下而的家。以。常说的“一亩三分地”来自周朝以前对老坟地而积的规定:当时有身份的孝子要守孝三年,在守孝期间就在坟旁搭建个房子,在坟边的土地上自种自食,这块土地而积一亩三分以内无须纳税。后世很多地方保留着这样的风水规则,即在这一亩三分地上不得埋葬其他人。另外,这种守孝的习俗,还包含着保护死者、使之真正“入土”为安的考虑。一亩三分地后来演变成自留地,成为个人小利益的代称,其本质依然体现出了这块土地的特殊性。我国自唐代中期逐渐确定的土地权利基本框架,沿袭至清,形成了民地所有权制度。以在此制度下,墓地上的权利大多为墓地所有权。《大清律例》中与丧葬相关的条款详细规定了墓地的建造、使用规则与毁坏后果,这与殡葬相关的各地区民事习惯相互呼应。


    就死者与生者争地的矛盾,没有其他解决之道,唯一的办法就是集约化利用土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包括园林绿化用地来建设墓地,毕竟墓地本身也是一种城市绿化设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限制墓地使用权的期限。


    而就土地所有权人与墓地使用权人之间的矛盾,严格说来,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框架下,涉及土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墓园经营者对墓园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的使用权,如何处理这三方权利,直接决定着墓地所承担的功能能否实现。而只有在对墓地的基本功能有了充分的认识之后,才有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良好的权利体系。考虑到我国目前对于墓地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且互相冲突,在全而建构墓地上权利体系之前,有必要借鉴古今中外相关规范,从中汲取经验。然后在全而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研判现行法律是否足以实现墓地所承担的上述功能,并就此提出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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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帽山公墓-菊香苑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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