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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

墓地承担之功能及其实现(三)

    归根结底,墓地发挥着两重功能,首先是死者安息之所,其次是生者祭奠之处。而将这两重功能细分我们会看到四重功能。第一重功能即让死者安息,第二重功能则是生者履行安葬死者义务的载体,第三重功能则是寄托哀思之处,第四重功能则是希望死者在天之灵护佑生者之意。无疑,墓地还承载着其他的社会功能,比如它构成家族之间每逢祭日共同祭祀的这样一个维系家族联系的功能,包括彰显家族存在的功能。但这些功能都是附着在前而几项功能之上的。这四重功能胶着在一起,其实无法明晰地加以区分。而墓地是这四重功能实现的核心场域。


   就此而言,保护死者与保护生者在此同样重要。在这里,生者的利益附着在死者的利益之上。然而死者的利益也往往附着在生者的利益之上,没有生者对于死后安息的这种愿望,也就不会存在抽象的死者的利益。因此,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只要能够完善地对死者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自然也就得到了保护。毕竟死者不能自己去保护其利益,只能通过生者来加以保护。当然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不限于围绕着墓地的死者存在空间,但以墓地作为载体的空间显然构成死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将殡葬事宜规定于第十表“宗教法”中,棺材、坟墓与骨灰盒等更是作为神法物加以特别保护。r}〕我国从古至今也存在大量类似规范,集中地体现了这一观念。因此,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墓地治理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归宿点。死者的人格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自然也就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海葬纪念园.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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