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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承担之功能及其实现(二)

与死者这种终极愿望相应,让死者安息也是生者对死者应尽的基本义务,这一义务特别建立在死者与生者之特殊的血缘或姻亲关系之上。古希腊时,埋人入土具有特殊意义。悲剧《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不惜牺牲生命违抗国王命令也要埋葬兄长,这是因为当时“人们普遍信仰死后灵魂不灭,安乐墓中”,“露尸不葬,会冒犯神明,殃及城邦”。〔刘让死者安息构成生者极为重要的一项义务,而生者如果不能让死者安息,则会遭受不利的社会评价,事实上从社会伦理的层而会影响生者的生养问题。


    墓地又是生者祭拜死者之处。《释名·释丧制》将墓地解释为“孝子思慕之处”,“孝子思慕”所表明的绝不仅仅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而更多体现着死者与生者之间人格上的关联。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继承人”( heres)不仅是单纯的遗产取得者,更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代表者—又一个我(alter ego ),这是从继承原则印证了死者人格的连续。在我国,同样也存在着这种死者与生者血脉的连续性。中文“我这一辈子”的说法形象地表明“个人不是一个其自身的完结的生命而是悠久的生命的一个世代”这种意识,〔刘个人只是从祖先到后代之间的一个环节,子对父的人格的继承和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的事件,它确立子在宗中的地位。这种连续性彰显着一种永恒性,而将这种永恒性也需要获得法律上的表达与保护。


    而死者也在冥冥之中佑护着生者,至少生者如此期望并坚信着。这种观念的前提恰恰是死者其实并没有真正死,他只是生活在另一个场域之中,并且还拥有某种超人类的能力。也正因为这一点,生者才汲汲以求保护死者,希望死者在天之灵护佑生者及其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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